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五条 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房附近,以及农场、牧场经营地区,要按照当地革命委员会规定的期限,由各主管单位植树造林。 煤炭、造纸等厂矿企业,应当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用材林基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