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第三十九条、第…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