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