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