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第二条 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条 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第四条 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第五条 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