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