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