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