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