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