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201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第四条
检察官誓词如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
第五条
检察官宣誓,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