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搞录)汇编以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搞录)汇编以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