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搞录)汇编以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