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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四章所称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二十三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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