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