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