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核准核材料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