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