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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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