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