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一)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 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第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