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