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