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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第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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