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