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