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