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