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