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