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