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