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