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