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