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