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