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