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