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