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