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