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