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