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