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碰擦桩杆;

车身出线;

移库不入;

中途停车两次;

熄火;

脚触地(两轮车)。

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