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