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