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