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注册登记的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