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