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变、更换或者改装不得变更的事项的,滞留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