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