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