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